通山法院依法判决一起“保护伞”案件

2020-06-25 10:57
来源: 刑庭
浏览: 3294作者: 宋文定

623通山法院对被告人孟某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在201312月至20188月期间,利用担任通山县公安局巡逻大队、治安大队大队长职务之便,收取程金柱、王军、郑荣华、石绍亮、焦雅清、陈俊财物共计人民币131000元。在20146月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孟某通过将巡逻大队车辆燃油卡充值金额共计108998.52元交给其内弟徐某某加油使用,至2016年底被告人孟某收回徐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并归还巡逻大队30000元,另10000元用于其他费用开支,余款68998.52元案发后已退缴。在201312月至20188月期间,被告人孟某作为公安局公职人员明知程金柱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通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履行职责,使该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包庇、纵容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被告人孟某犯罪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孟某违法所得199998.5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