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施工遭遇“飞来横祸”,医疗费花去12万余元,究竟谁该为这场意外买单? 近日,通山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厘清了层层分包模式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边界。
2022年起,原告陈某某受戴某某雇请,从事拉光纤缆线工作,双方按天结算工钱。2023年10月某日,陈某某在沿电信钢缆拉光纤缆线时,不慎惊动了路边的野蜂窝。刹那间,成群的野蜂呼啸袭来,陈某某躲闪不及,面部、颈部、四肢多处被蜇伤,工友紧急将他送往医院治疗。最终,陈某某住院30天,医疗费累计超12万元。更严重的是,蜂毒引发肾功能轻度下降,经鉴定,陈某某构成八级伤残。后因赔偿责任协商未果,陈某某将戴某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戴某某辩称:“我与陈某某之间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只是帮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施工管理而已,应该追加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且戴某某认为,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野外施工时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没注意自身安全防护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人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陈某某系戴某某雇请,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依法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戴某某承担责任。且陈某某之所以受伤,一个重要原因是他没有按照图纸规划的路线施工,私自更改路线才惹上了蜂窝。”同时主张“拉网线这种事,任何具备活动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能胜任,不需要资质,不存在选任不当的问题。”因此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将铺设光缆工程分包给戴某某,双方形成承揽关系。戴某某雇请陈某某施工,陈某某与戴某某之间为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戴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原告的工作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戴某某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戴某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将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存在选任过错,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野外施工时未采取正确措施防止野蜂蜇伤事故,对自身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事故原因、经过及结果,依法确定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第三人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说法:层层分包不能层层甩责
承办法官指出,在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是小型、临时性施工项目中,层层分包、转包现象较为普遍,导致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障容易被忽视。接受劳务一方并非仅支付报酬即可免责,必须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作业环境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发包方在选择承揽人时,也负有对承揽人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慎审查义务,否则将因选任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务工人员,野外作业环境复杂多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降低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