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人民法院信访举报须知

2013-03-25 16:36

   

 

1、检举、控告党员、干部、党组织、行政组织违纪违法行为是党规和法律赋予党员和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每个党员和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

2、向我院纪检监察室举报,可以采取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

3、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因为署名举报一方面便于调查人员能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获得更多的线索,使调查工作少走弯路;另一方面,也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向举报人反映情况,告知其来信的处理结果。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4、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及物证、书证等)。反映的情节越细越好,线索越具体越好,这样有利于案件的查处。

5、要尽量反映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人和事。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6、举报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政府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违反信访秩序的,纪检监察机关将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于进行网上举报的,为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按照保密规定,调查处理结果一律不在网上公开答复。对于署名举报者,受理机关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处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反馈给举报人,请举报人留下必要的联系方式。

8、信访举报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举报人要接受党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