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镇××社区××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联系方式:139××××。
被执行人: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镇××社区××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联系方式:137××××。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所欠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该利息按月利率××计算至××年××月××日,后期利息计算至二被告清偿完毕止);
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依据:
(20××)鄂122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一案,经通山县人民法院审判,作出(20××)鄂122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相关义务,为维护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划线部分按每个案子不同的实际情况填写)
此致
通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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