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首犯朱某财获刑五年

2019-06-21 09:29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胡雁南

621下午3:30,通山县人民法院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宣判了朱某财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首犯朱某财获刑五年。

检察机关指控:20172018,被告人朱某财通过饭局、唱歌、滋事等方式,与被告人汪某果一起结实被告人朱某楷、谢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后朱某财、汪某果以请吃饭、管住宿、发红包、帮忙摆平纠纷等方式将朱某、谢某某、赵某某笼络在身边,随意殴打他人,威胁、恐吓他人,打砸他人财物方式寻衅滋事。

通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16公开开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财刑满释放后纠结被告人汪某果、朱某楷和谢某某、赵某某等人,跟随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朱某财,重要成员汪某果、谢某某、赵某某,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共同实施了三次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员,应当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依法从严惩处;对其他成员,按地位和作用,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作出处罚。

被告人朱某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汪某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朱某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陈某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谢某某(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赵某某(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