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轻信他人遭诈骗 法院以不当得利判返还

2015-10-26 10:19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陈继井 阮兰琦

男子因轻信他人遭诈骗  法院以不当得利判返还

 

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李龙的银行账户被骗子利用,在收到受害人款项后,不配合警方返还损失,经法院判决悉数返还。

2015年7月22日,杨芳一村民某经“他人”知县消防大队需安装一批摄像头,并按其提供的电话与“县消防大队肖队长”取得联系。双方谈妥价款后,“肖队长”称其还急需购买一批军用帐篷,但自己与以前的供应商闹了盾,请某帮忙采购。某又按“肖队长”提供的“供应商” 联系方式,在电话中商定12顶帐篷最低价款为69600元,当日,某将全部款项汇入“供应商”提供的 “李龙”的银行账户。后经人提醒方知被骗,立即报案。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及时将此账户冻结。经查,李龙并非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此账户系其在银行开户,也不配合将上述款项支取给某,某无奈诉至法院。

因被告李龙经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此案。法院认定:被告李龙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入账69600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当得利,李龙应负返还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李龙在其账户内返还696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此,通山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现今骗子手法不断翻新,诈骗形式多种多样,大家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受骗后及时报警求助。遇到本案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