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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执行不力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强制执行申请书(6) 申请执行人:王定授,男,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新南小区202号。身份证422326195609193133.手机13997545253. 申请执行人2:叶春花,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通山县人,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王定授之妻。身份证号422326196001290028. 被申请执行人:陈贤林,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通山县人,住通羊镇水岸花园小区。身份证号:422326196310312518.手机13501809375. 被申请执行人:董春杏,被申请执行人陈贤林之妻,住址同上,手机18907248728. 被申请执行人:陈村,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通山县农商行干部(现任大畈信用社主任),身份证号:422326199011172539,手机:18771305577. 请求事项:1.强制上列被执行人履行(2017)鄂1224民初1676号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义务; 2.将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陈村工资划拨到法院并给付申请人; 3.请调查协助冻结陈村工资单位通山农商行不履行法院文书,将陈村工 资及奖金绩效不走账私发陈村的事实,并依法给予处罚; 4.依法拍卖被冻结的陈贤林水岸花园房产。 事实与理由:本案2018年元月就进入执行程序,历时四年,更换了3人执行法官(雷自成、徐勇、成继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冻结了陈村工资和陈贤林房产,但是,陈村工资一年没有划拨法院给付申请人,且与单位串通,将工资绩效奖金不走账私下领取;陈贤林在外面做了石材安装工程,形成了利润,但不申报,抗拒履行还款义务。 综上,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恶意抗拒履行判决书确认的履行债务及利息的 义务,法院亦没有穷尽执行措施。故再次(第五次)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请求如前。 此致 通山县人民法院 您的信件已成功发送,查询办理请使用查询码:2111V248 申请人:王定授、叶春花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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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王定授
发信时间:
2021/11/25 1:31:46
【信件回复】
您的来信已收到,我们正在核实督办,稍后会有承办法官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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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通山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11/29 11: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