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成某某在一起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件中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当庭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
2017年5月9日,在原告成某某家庭承包经营户诉通山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成某土地行政行为登记一案中,原告提交了1985年颁发的登记面积为0.8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承办法官联想到成某某以前有过类似的诉讼,查阅卷宗后发现两份复印件为同一承包经营户,登记号相同,只是原来提交的复印件登记面积是1亩。在搜集关联证据后,承办法官要求成某某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件以供核查,并明示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但成某某拒绝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件并矢口否认有伪造证据的情况。庭审中,法庭展示了成某某向法院提交的两份证据,面对事实,成某某承认了自己伪造证据的的错误行为,法官当庭做出上述处罚决定。
近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诉讼当事人、参与人为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不时出现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既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这种自作聪明,伪造证据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