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山法院对两被执行人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4年6月24日,通山法院在审理被执行人徐某胜、王某文与徐某增、徐某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徐某胜、王某文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社局的100万元款项。7月1日,徐某胜签收该民事裁定书。8月23日,徐某胜、王某文在明知该款项被通山法院冻结的情况下,商议决定让王某文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找监管人张某强先后领取30万元、46万元的冻结款。导致通山法院执行人员在合伙纠纷案仅执行25万元。2015年8月,被执行人王某文被抓获归案,2016年2月19日,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通山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文、徐某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通山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徐某胜、王某文明知法院生效冻结财产裁定书发出后,还进行通媒,伙同他人进行转移,且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不自觉履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拒绝交付被转移的款项,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剩余执行款83万元履行完毕,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遂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成功审结,直接导致关联案件全部执毕,为通山法院“霹雳-2017”专项执行行动再添战果。同时,也警示所有有能力执行的被执行人应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