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一村民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2017-12-25 16:40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陈继井 宋文定    浏览: 300

近日,通山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阮某有期徒刑三年。

查,2017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张等人在通山县大路乡吴田村村民喝酒。本来是高高兴兴的喝酒,但是在喝酒之后,因琐事和陈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阮某便从中劝架。在劝架过程中,张对阮心生不满并辱骂阮,阮某一怒之下狠狠打了张一巴掌,然后离开家。张某心有不甘,跑出来追打阮,追至王家新房旁边土坑时,张某与某再次扭打在一起,不料阮某一推,致使张某掉下土坑,头部摔伤,倒地后一动不动。阮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张某经通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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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到被告人阮某在案发后主动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阮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被告人阮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