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经查,2017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孔某提着火纸、鞭炮及供品到通山县慈口乡下泉村七组“牛背脊”处给其弟弟上坟,上坟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纸,并燃放鞭炮,后因刮风,燃烧的火纸引燃坟边茅草,随后火随风势迅速向四周蔓延,孔某扑救不及,引发山林火灾。经勘查,这次火灾过火面积46.76公顷,其中有林地20.83公顷,灌木林地4.97公顷,宜林地20.96公顷。案发后,被告人孔某于2017年4月2日当天向通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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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野外用火,导致发生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46.76公顷,其中有林地20.8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案发后,被告人孔某尚能积极扑火,并投案自首,取得了部分村民的谅解,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孔某已年满80周岁,经通山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孔某进行社会调查,证实被告人孔某平时表现尚好,适用非监禁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