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过了初一,没躲过十五。
2月15日下午,乐某的家人到通山法院送来了3万元现金给杨某,四年前因购买石材欠下的货款终于结清。
乐某因工程需要,多次向杨某购买石材。2017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乐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今欠到石材款本金贰万玖仟伍佰元整,2018年农历5月还清,红利再核算,双方核算为准:2017.12.30,乐某”的欠条,但欠条出具后,因乐某一直未向杨某偿还借款。故杨某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乐某欠原告杨某人民币29500元及利息484.78元,合计人民币29984.78元。限被告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杨某付清。判决生效后,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乐某一直在外地。
2022年2月15日,申请人得知被执行人在家里,马上通知法院干警。法院干警迅速出动,在被执行人家里将其带至法院。
通过执行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被执行人这才同意通知家人送钱解决纠纷,申请人拿到三万元执行款后,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非常满意,也对法院的执行效率给予了高度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