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九宫一村民因邻里积怨出手伤人被判刑

2017-01-13 15:21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王沁 晏珊    浏览: 690

“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用铁撬棍把人打伤了。”2016911日,被告人陈某日主动前往九宫山派出所自首。同日,陈某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陈某日与被害人陈某芳两家相邻而居,因被害人父母在自家房前设柴火灶酿酒,柴烟经常随风飘进陈某日的卧室严重影响了陈某日家的正常生活。为此,双方家庭多次发生口角,村干部也曾多次进行调解,但最终还是造成冲动行事的悲剧。


2016910晚,同样因为煮酒油烟问题,陈某日拿起一根木棍将陈某芳家的酿酒灶捅穿,双方再次引发激烈争吵,互相不退让。正在这时,被害人哥哥陈某涧回家见状,不容分说抡起木棒打向被告人陈某日,激怒之下,陈某日回家拿根铁撬棍还击陈某涧,被害人陈某芳冲上前来拉其哥,被铁撬棍打伤头部,当即血流不止。陈某日立即打电话通知救护车并报警。经鉴定陈某芳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因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被害人及家人表示如果低于10万则不同意调解。经开庭了解,两家积怨多年,曾经多次为通行、宅基地等问题吵闹,最终两家在抬丧问题上都相互支持,这对于一个只有十来户的小湾子,可以说明两家的积怨已是很深了。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人、被害人系同村邻里关系,认为不宜进一步加深矛盾,且被告人主动申请调解,愿意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在法庭的调解下,被告人陈某日为自己出手伤人感到非常后悔,向被害人表示歉意。201714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某日当日向害人陈某芳给付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7000元,陈某芳也于当即出具了谅解书。


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日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纠纷,冲动之下举起铁撬棍打伤陈某芳头部,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被告人陈某日主动投案自首,悔罪表现明显,并已赔偿被害人陈某芳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陈某芳的谅解,依法酌情判处陈某日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