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牢固树立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切实规范执行行为,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纪律规定,坚决杜绝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乱执行等行为,执行局局长与每位执行干警签订了廉政责任状,制定了执行工作“十条禁令”。
一、严禁挪用、贪污、截留、使用、私分执行款项;严禁个人收取执行款不入法院专户,或将执行款存入个人帐户;严禁不按时足额支付当事人执行款项。
二、严禁使用或借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擅自处分被扣押的财产;严禁擅自借用、使用当事人的车辆等财物。
三、严禁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等其它消费,严禁向当事人报销应该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参与营利性活动及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严禁执行人员以拖延方式消极执行。
六、严禁对执行案件擅自中止、终结、擅自变更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七、严禁“以执代审”,超越职权作出执行裁定。
八、严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对当事人、申诉人、上访人采取冷、横、硬、推、拖等不负责的制度。
九、严禁酒后驾车、执行公务及工作时间饮酒。
十、严禁泄露执行机密。
违反以上规定,一律先停职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