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山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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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7月2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在通山县通羊镇某餐馆与朋友饮酒后,驾车至洋河金湾洗车店门前路段右转弯时,与陈某驾驶的无牌无号的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擦,两人就赔偿事宜商议无果,一气之下陈某报警。通山县交警大队辅警邱某出警后发现被告人张某有酒驾嫌疑,对其进行吹气检测后,要求其到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采样,被告人张某不予配合并辱骂出警人员。邱某立即报告值班领导,交警大队民警孙某等当即赶赴现场,将被告人张某带至通山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采样,被告人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7mg/100ml,属醉酒,民警要求被告人张某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字,被告人张某拒绝签字,再次辱骂并殴打民警,致两民警轻微伤。
通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刮擦后,在民警到场执法时,被告人张某辱骂并殴打执法的公安民警,阻碍民警的执法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