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成俊、廖伟涉黑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1起,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故意伤害1起,致1人轻伤;寻衅滋事1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犯罪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2起,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犯罪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成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廖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