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结束后,出乎意料的一阵欢笑,宣告困扰原、被告双方五年的官司终于圆满结束。
1999年,原告张某甲将自己承包的田地交给被告张某乙经营。2002年,原、被告所在的生产组合并为现通山县通羊镇新塘下村四组。2005年6月1日,被告张某乙与第三人新塘下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其中包含了当年原告张某甲承包经营的田地(4.4亩),土地经营权证载明张某甲为共有人。2009年,原告张某甲要求被告张某乙返还承包经营地,被告张某乙以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认为自己才是这些土地的承包人,双方因此引发纠纷,原告从此开启了长达七年的维权之旅。原告申请仲裁,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起诉,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样你来我去,双方从当年可托付承包田的“铁杆兄弟”,到了水火难容的地步。
因本案经过多次仲裁及诉讼,年轻的熊法官敏锐的感受到案件的复杂性,开庭前通读了所有原审案卷资料,多次走访争议土地所在的通山县新塘下村,与村干部及群众座谈交流,了解案件情况,征求群众意见。经了解得知当事人矛盾的尖锐性,为修复因“争田地”受损的亲情关系,熊法官暗地里思量着最好是调解结案。被告是否愿意调解成为本案能否的关键,熊法官打“情、理、法”组合拳,多次深入被告家中释法说理,努力做通思想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调解。后经新塘下村支书及陪审员的共同努力,最终达成和解意见,原告当庭请求撤诉。原、被告握手言和,并与村支书在法庭合影留念,一对因土地纠纷成仇兄弟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