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山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
2014年底,通山县厦铺镇厦铺街居民徐某某私自购买一支单管猎枪存放于家中,利用其原担任狩猎队队员时私自保留的发射制式12号猎枪弹,多次上山打猎。2016年8月31日23时许,徐某某驾车持该猎枪到厦铺镇花纹村山上打猎,次日凌晨2点半在回家途中见有人拦车,意识到可能是公安民警便驾车逃离,经民警喊话鸣枪后其仍然加大油门逃跑,期间将持有的猎枪和12号猎枪子弹一枚丢弃在公路上。后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单管猎枪,发射制式12号猎枪弹,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
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猎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被告人徐唐平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枪支、猎枪弹予以没收,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