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朱某等六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开庭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朱某等六人,因慈口乡白岩村四组与通山某光伏发电公司承建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有林地纠纷,便多次邀约该村村民阻止施工。2017年5月,被告人朱某等六人邀约了几十名该村村民,前往光伏发电站施工现场,沿途对施工现场的空压机、发电机组、发动机等施工设备进行焚烧、打砸。造成四台发动机、六台空压机、六台发电机组等财物被损毁。后经通山县物价部门认定,被损毁财物损失折合人民币262722元。2017年5月至9月,朱某等六人分别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通山检察院以朱某等六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六人故意损坏光伏发电站财物,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遇到林地纠纷,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即使有理也变无理,轻则激化矛盾,于事无补;重则误入歧途,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