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报道】咸宁市首例网络电信诈骗案在通山法院宣判

2016-12-30 16:35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陈继井 王沁    浏览: 691

    1223号,咸宁市首例网络电信诈骗案在通山法院公开宣判,吴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3名被告人出庭接受判决。 

  受害人:遇上“假客服”被诈骗

       “我要报案,我在网上申请退款的时候被骗了10万多”,2014129日,被害人陈某娟向通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陈某娟,湖北省通山县人,12月初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套家具,不满意想办理退款,便在搜索引擎上搜到了位置靠前的淘宝客服电话0571-9898260,陈某娟跟往常一样拨打了该号码,却不想迎来的却是“假客服”对她实施的诈骗套路。为了尽快退款,陈某娟按照吴某等“假客服”指示操作,应吴某要求添加了QQ,通过远程协助操控了陈某娟的网银,将其账户里的钱转入了吴某实际控制的多个他人账户,接着再次进行转账后,安排他人通过ATM取出。期间,陈某娟还全然不知自己已经误入了“假客服”的圈套,等待着淘宝退款消息,直到查询网银余额时,发现钱款已空方知上当受骗,便立即报案。

诈骗犯:因分赃不公而单干

2014年7月,吴某加入以符某为首的诈骗团伙,所骗钱款五五分成,符某得百分之五十,吴某及其他成员分得剩下的百分之五十。作案1起,共骗取人民币10万多元。同年8月开始,因为收获较少,吴某邀约陈某一起实施电话诈骗行为,陈某提供网络技术,吴某冒充淘宝、支付宝客服人员,诱骗被害人将钱转入吴某、陈某指定的信用卡中,再安排他人取出所骗钱款,二人除去给取款人的取款费用外,按三七或者四六分成,陈某占所骗欠款的“大头”。2015年1月13日,他们共同诈骗获得赃款37980元,陈某只分到18945元,为此,两人因分赃不公产生矛盾,吴某、陈某都认为,反正对诈骗手段伎俩已“熟”了,与其平分,何不如自己单干,从此吴某、陈某便各干各的。吴某套用之前所用的惯用伎俩,单独实施诈骗行为3起,共骗取人民币2万多元。陈某同样利用“假客服”这一身份,实行“真诈骗”,作案5起,共骗取人民币7万多元。

群众:诈骗手段新易上当

   “有问题,百度一下”,百度已成为搜索的代名词,在一般民众心目中,百度无疑是获取最新资讯“简单、可依赖”的途径。本案中,被害人陈某娟为办理退款,在百度搜多淘宝客服电话,并选择搜索排名靠前的网站提供的淘宝客服号码,内心相信这个号码的真实准确性,却还是“一不小心”掉入了网络骗子精心设计的温柔陷阱。吴某、陈某利用网络技术,绑定百度搜索出的一些企业客服电话,如绑定淘宝客服电话0571-85997620,冒充淘宝工作人员人员,实施诈骗行为。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增长,网络交易安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消息,2016年上半年,全国共受理消费者诉求385万件,增长5.5%。其中,消费者投诉77.2万件,增长30.4%。网络与信息安全形势严峻,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因此,请不要轻信网络。但综观吴某、陈某等人诈骗案,受害人被骗原因基本相同,诈骗手段、流程基本一致,实际上只要我们了解这些行骗陷阱,稍加防范就大可以放心享受网络交易带来的便利 

法院:“法网恢恢”终受审

通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冒充淘宝客服人员诱骗他人将钱转入指定的账户,或者远程超控被害人网银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银行卡)38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信用卡管理有关规定、条例,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赃款及违法所得187076元发还被害人,没收已被扣押的作案工具、赃款和赃物。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赃款及违法所得135418.11元发还被害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已被扣押的作案工具、赃款和赃物。一审判决后,吴某、陈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结束后,法庭将以追回的部分赃款依法发还给陈某娟等4名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