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女子三次起诉离婚 女法官柔情调解实现和平分手

2017-05-13 10:07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陈继井 王沁    浏览: 439

   “法官,我要再次起诉与陈某离婚,这次如果还不能判决离婚,我活着也没什么意义了”原告夏某无助的说。
     经审理得知,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且陈某存在过激行为,导致夫妻积怨已久,矛盾重重。在前两次离婚诉讼中,因原告未充分举证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而且被告也坚决不同意离婚,也不肯出庭,故均判决不准离婚。夏某自然气得要命,甚至辱骂徐庭长不近人情“没人性”。这已经是夏某第三次来法庭起诉离婚了,案子办理虽然很棘手,但徐庭长作为女人,想到到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 “如果相爱确实已经太难,不如笑着分手的路更宽”,正所谓“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从内心里同轻起夏某,为此暗下决心,一定让这对积怨夫妻好说好散。
    徐法官通过审理案件深知被告陈某因经济问题纠纷存在极大的抵触情绪,且已经有过一定的过激行为,如果处理不当,后果将不堪设想。徐庭长在此次的诉讼中,充分发挥了女法官在家事审判工作中的优势,以一个大姐姐的身份和当事人交心、谈心,悉心倾听他们在工作、生活中苦恼,运用法律思维提供恰当的建议和帮助,并紧紧抓住原、被告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情、理、法上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徐庭长还多次前往被告父母的住处,老人家被徐法官真诚所感,答应劝说自己的儿子。被告陈某最后终于答应在经济上作出让步,同意与原告夏某离婚。
自此,一件棘手的离婚纠纷案件通过女法官的柔情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实现和平分手。后原告还特意来到法庭,对原来因为不理解而对徐庭长言语过激的行为表示了真诚的歉意。  
法官办案体会:
    徐庭长认为,离婚案件看似简单,却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甚至酿成家庭悲剧。本案如果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因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法庭依法缺席审理,基本可以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财产分割日后另行起诉,但那样做的后果是案结事未了,不能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厦铺人民法庭在处理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并将调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有效化解了多起家庭矛盾、婚姻纠纷,得到了辖区群众和当地政府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