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须知(行政案件)

2013-01-30 08:58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提出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诉讼。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起诉)

三、行政诉讼收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受理行政案件的法院

1、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该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除上列案件外,一般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或者作出复议决定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起诉期限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行政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依法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制定。

4、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