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实施细则

2013-06-21 16:5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统一评查标准,确保案件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审监庭进行评查工作时,应对被评查案件的质量等级作出评定。

第三条 案件质量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为优秀、不合格、基本合格等级的案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采信证据是否恰当;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裁判、执行结果是否公正;

(六)审理、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七)审执期限是否合规;

(八)裁判文书是否严谨;

(九)各类法律文书送达是否合法;

(十)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十一)有无影响案件质量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各类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一)诉讼主体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错误,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

(四)未经开庭而作出判决、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更换合议庭而未告知当事人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私自制作法律文书,或裁判文书未经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核和签发的;

(六)裁判结果与合议庭(审委会)讨论结果不一致的;

   (七)裁判结果明显错误的;

(八)同时具备三个或三处以上基本合格情形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立案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正确处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定为不合格案件;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同时具备三个或三处以上瑕疵问题的,评定为基本合格案件:

(一)受理案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移送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案件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六)诉讼费用收取不符合规定的;

(七)法律文书送达遗漏当事人,或送达回证时间项未填写,或未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的;

(八)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九)合议庭(审委会)记录未依照规定签名或签名不全的;

(十)立案审查的各个环节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情形的。

第七条 刑事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正确处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定为不合格案件;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同时具备三个或三处以上瑕疵问题的,评定为基本合格案件:

(一)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案件定性不准确的;

(三)定案证据应当质证而未质证的;

(四)漏判或多判自诉请求的,或量刑、附带民事诉讼裁判不恰当的;

(五)采取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六)庭审记录、合议庭(审委会)讨论记录未依照规定签名或签名不全的;

(七)未经批准,超过审理期限规定的;

(八)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的;

(九)法律文书送达遗漏当事人,或送达回证时间项未填写,或未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关系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情形的。

第八条 民(商)事、行政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正确处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定为不合格案件;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同时具备三个或三处以上瑕疵问题的,评定为基本合格案件:

(一)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案件定性不准确的;

(三)定案证据应当质证而未质证的;

(四)有诉不审,无诉滥审,导致漏判或多判的;

(五)采取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六)庭审记录、合议庭(审委会)讨论记录未依照规定签名或签名不全的;

(七)未经批准,超过审理期限规定的;

(八)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的;

(九)法律文书送达遗漏当事人,或送达回证时间项未填写,或未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关系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情形的。

第九条 执行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正确处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定为不合格案件;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同时具备三个或三处以上瑕疵问题的,评定为基本合格案件: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的;

(二)采取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三)决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合法的;

(四)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不合法的;

(五)债务分配顺序或比例不合法的;

(六)法律文书送达遗漏当事人,或送达回证时间项未填写,或未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关系的;

(七)未经批准,超过执行期限规定的;

(八)执行款物的交付不合法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无瑕疵案件为优秀案件;除去前述不合格、基本合格和优秀案件外,其余的案件为合格案件。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瑕疵”,是指未被第六、七、八、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且单个存在不影响案件是否合格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后果”:

(一)当事人上诉,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诉,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信访、上访,被确认为有理的;

(四)引起新闻媒体、公众或领导关注,给法院、法

官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五)其他不良后果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