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须知(民事案件)

2013-01-30 08:59

   

一、受理范围

1、本院管辖本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诉讼标的额500万元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

(4)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如系军人军属身份的,请注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4、原、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本院提供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3、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本院提供推荐文书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4、其他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本院提供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并经本院审查决定是否许可。

四、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1、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4、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另:1、军人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现役士兵、具有军籍的学员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2、军属是指与军人有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的近亲属,由军人赡养的其他亲属视为军属。

3、移交地方安置的残疾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视为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与病故军人家属视为军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