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通 山 县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3号
朱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陈牡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燕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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