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涉诉信访是指当事人通过来信或来访的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与案件有关、但一般不能启动司法程序的问题和事项。
(一)下列情形作为涉诉信访中的诉讼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
1、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2、刑事申诉案件;
3、行政申请再审案件;
4、执行异议、复议、申诉案件;
5、国家赔偿确认与国家赔偿案件。
(二)当事人就处于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的案件向法院反映情况的,属于与诉讼相关事项,应纳入相应诉讼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
(三)来访人反映与案件无关的事项,如反映法官廉洁问题、法院人事问题及向法院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或者反映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等情形,属于“非诉”事项,不以信访案件处理。
(四)除上述事项以外,按照信访案件处理。
二、法律咨询范围
(一)民事法律事务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2、物权纠纷;
3、债权纠纷;
4、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
5、其它民事纠纷。
(二)刑事法律事务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及实体问题。
(三)行政法律事务
行政诉讼中的相关事务,包括行政确认、赔偿等问题。
(四)执行法律事务
与法院执行工作相关的各种问题。
三、信访人须知:
(一)、信访人不准在接待场所内大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吸烟,请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四)、信访人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五)、信访人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信访人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七)、信访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信访人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九)、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信访人,由我院法警予以告诫;拒不悔改的交由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