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在调解当天一次性向原告给付所有款项,双方达成双赢局面。
案情回顾:
原告为河北的某一企业,曾与本案第三人咸宁某某石材公司有纠纷,后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第三人给付原告票据款510096.9元及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判决生效后,咸宁某某石材公司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第三人的股东,在第三人已无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擅自延长出资期限,损害原告利益,被告应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作为股东在明知第三人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减资,直接侵犯原告权利的实现,被告应当在违法减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为此,原告诉至通山法院。
案件调解:
由于本案原告和第三人均为企业,为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更好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件受理后,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但经法官多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还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只能择期开庭。
庭后,被告律师主动与法庭联系,表示希望案件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被告也愿意承担责任。
法官立即与原告律师联系,表达了被告方的调解意愿,原告方也同意继续调解。
再次调解时,考虑到原告企业远在河北,且前期开庭时已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决定组织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
但是在调解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原告方要求被告方先付款再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却担心付了钱之后原告不认账,为了化解原被告之间相互不信任的问题,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告知:“这次的调解是在法院主特下进行的,不存在双方担心的对方不认账的情形。”
经过一天时间的释法说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向原告给付协商一致的款项,原告也立即在微信群内回复表示同意该调解方案。至此,该案画下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法治保障。通山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承“每一个涉企案件都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试金石”的司法理念,站在企业角度考虑,为企业排忧解难,降低企业的诉讼成本,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