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法院积极做好非诉调解工作

2014-07-30 09:24

   

近年来,我院不断探索建立诉讼与非诉调解衔接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立案审查阶段,立案庭对于涉及村、组、政府、重点企业的案件和政策性、社会稳定性案件,均启用诉讼与非诉调解衔接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诉前,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近日,我院收到徐立简等四人的民事诉状。原告系原官塘公社竹器生产合作社的职工,该合作社是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有山林和厂房、宿舍。1982年,该社顺应改革需要,让职工自谋职业,1985年,大畈镇人民政府将该社的资产处置,没有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为此,原告请求判令大畈镇人民政府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在当时政策下,各乡镇均兴办集体企业,因管理和政策原因,企业均已解散、倒闭,企业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接管、处置。同时,当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企业很少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如果立案审理,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于是立案庭启用诉讼与非诉调解衔接机制,分管院长带领审查立案的法官,多次到大畈镇人民政府、司法所,与大畈镇人民政府交换意见,并做好非诉调解工作,将矛盾化解在诉前。经过反复做工作,原、被告已经取得和解,原告不再起诉,矛盾得以圆满解决。

   我院通过强化诉讼与非诉调解衔接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既及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自2013年2月至今,立案庭已对15件案件启用了诉讼与非诉调解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