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法院当庭调解执毕一起异地合同纠纷案件

2018-03-13 16:37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宋文定 郑芬

近日,通山法院当庭调解并履行完毕一起异地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7年7月24日,原告武汉某公司与被告通山县某小学签订了《销售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经营的厨房设备,同年8月21日,因其中个别设备变更,双方签订了变更补充协议,实际成交总价款为106500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交付、施工、安装调试等义务,设备已于2017年9月7日验收合格,但是被告认为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瑕疵,而且售后服务也不尽如人意,故将合同尾款25700元迟迟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至通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57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9月8日起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且负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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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当场履行案款

    主审法官徐绿山经过认真的阅读卷宗,觉得这个案件可以通过调解结案。为此,徐法官在庭前调解时从情理法三个角度与双方代理人进行沟通,真诚劝导原、被告各让一步,最终达成由被告当场20000元人民币,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方案。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此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