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锁、不砸窗、不撬门
只需在夜深人静时
挨个拉车门“捡漏”
就能开启“开盲盒”模式的“财富密码”
随机窃取车内贵重物品?
殊不知,
拉开的是“车门”,进的却是“牢门”!
案例一
宋某和他的小伙伴因为缺钱产生了盗窃的念头,抱着侥幸的心理,通过以拉车门、撬门等方式实施盗窃。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2日,被告人宋某伙同曹某、程某等人在咸宁市咸安区及通山县实施盗窃10起,其中既遂8起,未遂2起,其所盗得财物共计金额人民币5676.84元。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56.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成年犯罪等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
2024年3月5日0时许,张某从家步行至通山县唐家地某老家属楼准备实施盗窃,张某见四楼有一住户休息台处有一串房门钥匙,便利用钥匙打开四楼住户阮某的房门,将房门打开后,张某进入阮某家中寻找食物,在客厅酒柜处发现一串车钥匙,便将车钥匙拿到一楼打开一辆白色SUV,进入车内将中控扶手箱里的2000元现金盗走。
2024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张某因没钱,再次从家步行至唐家地附近,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黑色SUV车门没锁,便将车门拉开,将副驾驶的手套箱内的4包香烟盗走。
2024年4月1日凌晨3时许,张某从网吧上完网下机后步行回家,在路边发现一辆黑色小轿车车门未锁,便将车内的三包香烟及275元现金盗走。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入户盗窃一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拉车门”盗窃具有以下特点
一、作案时间多选择夜间、凌晨时段,此时车辆多集中停放,且人流量稀少,比较容易作案。
二、作案目标一般多选择居住人员较为密集的小区、无路灯的路边,无人看管的停车场等地停放的车辆为目标,盗窃车内财物。
三、作案手段常为“碰运气”“开盲盒”式挨个拉车门,或选择用自备工具破窗、撬门等方式作案。
温馨提示
广大车主朋友们:“拉车门”盗窃案件多为未成年人结伙作案,夜晚、凌晨时段在小区楼下、地下停车场、马路边随意逐个拉车门“拆盲盒”“碰运气”,非法盗取车内财物。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有效降低该类案件发生,预防车主财产损失,提示如下:
一、注意选择停车地点。选择停车地点时尽量选择有一定安防措施,有监控的区域,避免将车停放在人际稀少或灯光昏暗的地方。
二、贵重财物莫留车上。提高风险意识,人员离开时不要将名贵烟酒、现金首饰、手机钱包等贵重财物留在车内,该类物品亦为犯罪分子青睐之物,切勿怀有侥幸心理,以致造成车毁财损或其他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及时检查窗门落锁。离开时务必关好车窗,检查车门是否落锁,避免钥匙锁车“锁而不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四、及时报警挽留损失。一旦发现车内财物被盗,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为及时追回损失提供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官提醒: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拉车门”开的不是“盲盒”,而是“银手镯”;碰的不是运气,而是法律的底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遭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广大车主们也要增强公共安全和个人防范意识,停车时要尽量选择停放在有监控录像的区域或者有专人看管、安全保障措施严密的停车场,做到“人不离车、离车必锁”,切勿贪一时之便利,将贵重物品、现金等财物放置在车内,以免不法分子见“财”起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