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一男子酒后毁坏财物被判刑

2018-01-29 16:53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陈继井 宋文定

近日,通山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据查,被告人张某认为杭瑞高速通山景观连线工程施工在他家门前未预留出行通道,心存怨气。2017年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从家中拿来柴刀、锄头等工具,将通山国际商贸城对面观景连线施工段熊某种植的桂花树和广玉兰、红继木、小叶栀子等植物进行损毁,自行开辟一条约3m宽的通道与咸通公路相连,方便自己出行。经通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被损毁苗木价值人民币5205元。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熊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某赔偿熊某人民币5205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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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