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执行法官,组织我们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让我们双方的执行案件都得以圆满解决,并且减免了我们的执行费,促进了我们企业的发展,真的是衷心地感谢!”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开展“平安咸宁全域提升”实践活动时,了解到被告通山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拖欠原告湖北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未还,而在执行期间,实业公司又作为原告对建筑公司提起了诉讼,为了督促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在执行前履行完毕,执行局便组织了互负给付义务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2020年通山法院审理了原告建筑公司与被告实业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实业公司应向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本息及借款本息。但判决生效后,实业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遂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期间,实业公司作为原告对建筑公司提起了诉讼,终审判决建筑公司应向实业公司给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及保全申请损失费。
结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存在互付给付义务的特殊性,在实业公司尚未申请该案强制执行前,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通过多次沟通,释法明理、厘清权利义务,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实现了双方当事人执行内容的相互抵扣,且实业公司已及时将抵扣后不足部分履行完毕。
在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房地产市场低迷,导致实业公司生产经营困难,符合本院诉讼收费全流程改革项目中减半收取执行费的规定,于是及时指导实业公司提交减免申请,最终帮实业公司减免了1万多元执行费用。
据悉,从诉讼收费改革试行之日起,通山法院已为市场主体减免执行费共15万余元。
今后,通山县人民法院将坚持贯彻执源治理的理念,积极探索“执行通知前置+执前督促程序”新办法,激活执行工作的“源动力”,努力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在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同时,认真贯彻落实诉讼收费全流程改革项目,减轻企业的诉讼负担,强化对困难企业的司法救助,着力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为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