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签保证 诚信促公正

2020-06-09 08:59
来源: 横石法庭
作者: 王臻 张汪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我现做如下保证:我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事实,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自愿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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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日上午9时30分,通山县人民法院横石法庭审理的刘某诉陈某、某等16名被告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手持亲笔签名的《如实陈述保证书》向法庭宣读了以上内容。这是自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来,通山法院首例在庭审中要求当事人签署并宣读如实陈述保证书案件

本案系未成年人溺水事件引发的纠纷,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有多名证人出庭,因此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如实陈述是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因素。此外,法庭还邀请了第一时间前往现场的辖区派出所民警出庭,其既作为重要证人出庭作证,也作为职能部门的经办民警向法庭陈述证明材料形成的经过。庭审中,所有当事人在庭前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并当庭宣读警醒当事人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树立司法权威,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

一次正面导向的庭审,既是一次法庭威严的形象展示,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庭审中,要求当事人庄重宣读保证书,既提醒了自己应当如实陈述,又为高质量的庭审营造了严肃的诉讼氛围,而且对于督促、规范、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也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