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山法院运用“诉前鉴+诉前调”工作法,高效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9月,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仇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认定,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仇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某先后住院治疗三次,合计住院 62天,共产生住院治疗费77515.73 元。
期间,咸宁某司法鉴定中心先后两次出具鉴定意见书,分别评定宋某某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伤残程度八级和身体伤残程度十级。因仇某某、保险公司对宋某某单方面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伤残等级存有异议,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宋某某只得诉至法院。
为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山法院决定通过“诉前鉴+诉前调”工作法化解矛盾纠纷,在诉前组织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机构进行协商,共同指定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作出司法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宋某某所受伤,精神伤残评为九级
鉴定结果出来后,人民调解中心的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劝告原告宋某某:“宋先生,根据目前的鉴定情况和法律规定,咱们得客观地看待赔偿问题。”另一方面又劝告被告保险公司代表:“也要充分考虑伤者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因鉴定程序前移,当事人对案件关键事实有了专业性参考,对纠纷处理结果有了合理预期,双方当事人逐渐消除分歧,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宋某某也当即撤回了起诉
通山法院积极探索“诉前鉴+诉前调”工作模式,即在人民调解阶段,由人民调解员或审判员组织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进行诉前鉴定,通过诉前鉴定查明争议标的,借助人民调解磋商化解方案,并以司法确认保障调解成效。该模式有力推动了诉源治理工作。首先,专业鉴定意见为案件争议焦点提供了权威依据,减少了诉讼案件的发生,实现纠纷在诉前分流与化解;其次,鉴定程序前移增强了当事人对案件的认知,提升了调解的可能性与成功率;再者,诉前鉴定无需当事人缴纳诉讼费,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与时间成本。2024 年以来,通山法院已开展诉前鉴定76件,其中67件案件在鉴定后达成调解或撤诉,诉前鉴定案件的调解成功率为8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