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打击环境污染 依法保护通山绿色发展

2019-05-27 09:15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宋文定

近日,通山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环境污染罪案件。

据了解,20179月,被告人方某邀约孙某等6名被告人在黄沙铺镇下叶村合资建成冶金作坊提炼金属。

经审查,被告人方某等合资建成的冶金作坊,其固体废物处理设施采用简易鼓风熔炼炉,处理物料主要为回收的废电路板及其破碎料,属于危险废物;排烟道内残留的灰尘、炉渣均属于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被查封之前估算处理电路板及其破碎料等低品位杂铜物料4.9~5.7吨。

鉴于被告人方某、阮某桥、阮某利到案后主动坦白,被告人孙某、阮某望、阮某炎主动投案自首,结合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社区矫正机关的评估建议,可依法对六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六名被告人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共同赔偿大气环境损害费28855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被告人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阮某桥、阮某炎、阮某望、阮某利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六名被告人合资筹建冶金作坊,不仅没有盈利,还污染了环境,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此次环境污染罪案件的判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有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在平时的生产生活中要注意遵纪守法,保护环境。

在今后的工作中,通山县人民法院也将继续保持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并进一步加强与环保、检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增强打击效果,为通山县的绿色发展,山通水富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