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刑责难逃!通山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2024-03-22 16:55
来源: 刑庭

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袁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袁乙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三被告均被附加判处罚金。这是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被正式列入管制类精神药品以来,我院审理的首例贩卖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案件。

2023年9月19日,袁甲通过他人从仙桃市购买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烟弹85个。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案发,袁甲将其购买的电子烟弹向他人贩卖5次计11个,并伙同徐某某向他人贩卖2次4个,伙同袁乙向他人贩卖1次3个,案发时在袁甲住所查获依托咪酯电子烟弹56个。袁甲通过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牟利人民币4000元,徐某某获利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徐某某、袁乙参与向他人贩卖毒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过法庭教育,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贩卖毒品行为的危害性,均表示认罪悔罪。

依托咪酯作为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长期吸食会呈现头晕、站立不稳和类似醉酒的状态,大量吸食还会导致易怒、懒惰,甚至会引起死亡。依托咪酯已于2023年10月1日被列入毒品管制,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下一步,通山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积极参与禁毒法治宣传,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减少种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通山县的平安稳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认清新型毒品,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更勿以身试法,自觉做到拒毒、防毒,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