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覃文成、陈鹤辉等人诈骗案第一次资金清退发还的公告(一)

2025-01-03 18:26
来源: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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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覃文成、陈鹤辉等人犯诈骗罪一案,经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20)鄂1224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文成、陈鹤辉等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书生效后,我院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暂扣部分款项。

我院已于2024年12月3日发布《关于覃文成、陈鹤辉等人诈骗案第一次资金清退发还的公告》。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我院共收到案件相关人寄送的209份书面材料,其中189份为公告中报案受害人名单内受害人寄送的领款材料,20份为异议材料。

我院就异议情况向通山县公安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陈鹤辉、覃文成等人诈骗案案件受害人异议信息的函》,并附相关异议材料。通山县公安局经核查后向我院出具《关于协助核查陈鹤辉、覃文成等人诈骗案案件受害人异议信息的复函》及《报案受害人名单内提出对受骗金额异议的4人的再次核对表》。本次参与资金清退发还的受害人信息以通山县公安局提供的《陈鹤辉、覃文成等人诈骗案报案受害人相关信息表》、《关于协助核查陈鹤辉、覃文成等人诈骗案案件受害人异议信息的复函》及《报案受害人名单内提出对受骗金额异议的4人的再次核对表》为准。

现将覃文成、陈鹤辉等人诈骗案第一次资金清退发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放案款金额

目前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及执行案款总计2578447.39元(其中通山县公安局暂扣款共计1190000元;通山县人民法院暂扣款及执行案款共计1388447.39元)

二、案款发放计算方式

根据通山县公安局提供的《陈鹤辉、覃文成等人诈骗案报案受害人相关信息表》、《关于协助核查陈鹤辉、覃文成等人诈骗案案件受害人异议信息的复函》及《报案受害人名单内提出对受骗金额异议的4人的再次核对表》,本次应退218名受害人,受骗总金额为8050122.59元。

本次退赔比例计算方式:涉案赃款及执行案款总额÷受骗总金额,据此,本次退赔比例为:32.0299%。

各受害人本次退还金额:各受害人被骗金额×本次退赔比例。

三、退赔款发放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院将按《覃文成、陈鹤辉等人诈骗案第一次退赔信息表》分批发放案款。

四、注意事项

因部分受害人寄送的领款材料中提供的银行卡信息不充分或银行卡非一类卡,在退赔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发款失败的情形,届时我院将联系相应受害人补充领款材料信息后再次发款,请各受害人保持电话畅通。本次发放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无论任何人以法院、检察院、公安或其他机关名义以任何理由要求汇款、转账或索要银行账号密码的,请各受害人不要听信、付款,谨防上当受骗,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关于本案退赔事宜可咨询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号码:0715-2365668。

附:《覃文成、陈鹤辉等人诈骗案第一次退赔信息表》

陈鹤辉、覃文成等人诈骗案第一次退赔信息表.png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