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e家(4)丨以案释法:彩礼的认定与退还

2024-02-23 16:48
来源: 南林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近日,南林人民法庭通过适用新规定成功诉前调解一件婚约彩礼纠纷,让我们通过这起纠纷来了解关于彩礼认定与退还的最新规定。

张某与阮某于2023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23年10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订婚仪式,订婚仪式上张某交给阮某彩礼10万元及三金。订婚后,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由张某负担生活开支。后因琐事二人发生争吵,无法调和,二人便协议和平“分手”,本来好聚好散,奈何在退彩礼一事上,双方家人各执一词,张某主张阮某退还全部彩礼,并要求阮某支付共同支出的一半,阮某则认为自己与男方同居生活几个月,期间怀孕后又流产,身体遭受创伤,故彩礼只愿意退还5万元及三金,另认为生活支出系共同支出,不应返还。

因双方未达成统一意见,男方便向南林人民法庭提起诉讼。法庭收到诉状后,迅速与被告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在人民调解员的前期充分沟通后,双方当事人来到法庭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现场释法明理,二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阮某返还彩礼5万元及三金,阮某现场履行完毕,后经二人申请,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判断那些钱可以退还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能够要求退还的款项必须是彩礼。

2月1日即将施行的《规定》,对彩礼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法官寄语

崇尚礼仪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轻财重礼是现代社会文明风尚,彩礼作为传统习俗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不应当成为决定是否缔结婚姻的唯一标准,良好的婚姻关系是需要夫妻双方用心经营、共同缔造的,希望单身朋友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婚姻始于“爱”,彩礼归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