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男子因信用卡诈骗被判刑

2018-01-17 08:11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陈继井 宋文定

近日,通山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阮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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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查,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和受害人成一同在湖北省钟祥市务工。8月14日,李趁成外出,利用成的手机、驾驶证(印有身份证号码)建设银行卡以成的名义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户,并绑定了成的建设银行卡。2016年9月2日,被告人李利用自己的手机登陆成支付宝账户,将成建行卡中7000元转出,其中2000元借给朋友,另外5000元通过转至自己的银行卡后取现。后李带着5000元现金到通山县城与被告人阮一起挥霍。2016年9月3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李称没有钱用了,要将卡内的钱转出。阮提议可以转至他的支付宝账户,再提现至银行卡,李表示同意。李、阮利用手机登陆成的支付宝账户,将绑定的成建行卡内的35000元转至阮的支付宝账户,并提现至阮的农行卡中。后带上墨镜和口罩到通山县凤池广场附近的农业银行ATM机和柜台上将钱全部取出

    通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妨害银行信用卡管理制度,擅自利用他人的手机、银行卡、驾驶证,注册支付宝账户,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并将该支付宝账户与他人银行卡绑定后进行网上转账,骗取他人财物达4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阮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金额达3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被告人李、阮的家属与受害人达成了协议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依法对李某、阮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