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生态文明的真谛,随着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活动持续推进,渔业资源得到有效恢复,生态环境也得到较大改善。在人民群众享受美好生活的同时,也让一些趁机以电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获益的不法分子蠢蠢欲动。殊不知这种“竭泽而渔”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全体起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7月4日上午,通山县人民法院在大畈镇界首文化广场采取巡回审判法庭的模式,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郭某钦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1日至4月25日晚,通山县石航村的村民郭某钦(男,56岁)),在明知慈口乡慈口村富水湖水域正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常利用自制的电捕鱼器等工具驾驶渔船在通山县通羊镇石航村富水湖丁家畈至朱家坝河段电鱼,其中:2023年4月25日21时、4月26日18时许,郭某钦在通山县富水湖流域朱家坝河段的非法捕捞活动被央视电视台“聚焦三农”航拍曝光。经审讯,郭某钦对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庭审现场
虽是炎炎夏日,但在庭审还未开始前,就已有许多周边的居民顶着烈日前来观看,或驻足在宣传展板前认真阅读,或端坐在座位上静候开庭,对本次案件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庭审结束后,围观群众纷纷表示:“通过观看此次巡回审判,感受到了政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决心,今后要对法律心存敬畏,万不能心存侥幸,在告诫身边亲朋好友严禁非法捕捞的同时,对非法捕捞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举报,共同守护我们富水湖流域的生态环境。”
法官寄语
在宣告完判决结果后,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被告人释法说理,现场的围观群众纷纷为法官的文采和温情点赞,称温暖的寄语让冰冷的判决书有了温度,发人警醒,引人深思,体现了承办法官的用心良苦。
“自2020年1月1日起, 长江流域的重点水域就开始实施了党中央作出的‘十年禁渔’重大决策,我们通山县的富水湖作为长江流域的重点水域,是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多年来,我们富水湖两岸人民,服从各级党委、政府的安排,积极配合‘拆围’、‘渔船上岸’等各项行动,特别是在‘十年禁渔’启动以来,两岸人民遵守禁渔法律法规,富水湖的生态资源呈现良好恢复态势,现在,我们富水湖的水变清了,空气变得更清新,两岸的环境也变得更美了。可以说,‘十年禁渔’最大的受益者还是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子孙后代。但是,也有极少数人员受利益驱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大肆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为具体适用上述刑法规定,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了,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5种构罪情形,其中就包括: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情形;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情形等。
所以,希望被告人郭某钦能真诚地认罪悔罪,如果法庭对你作出了有罪判决,希望你能够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希望到庭的旁听人员通过今天的庭审能受到教育,做到遵纪守法,共同保护我们富水湖的生态环境。”
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式,不仅对水域内的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毁坏了水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而且还会危及人身安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被行政处罚,严重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通山县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聚焦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在认真梳理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注重以案释法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从源头解决相关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通过巡回法庭的方式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牢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严格遵守禁渔规定,避免为了口腹之欲和谋取私利而触碰法律的红线。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示
在禁渔期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进行捕捞作业和垂钓。禁止收购、销售、贩卖禁渔区的水产品。而且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