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未成年人南林法庭屡创新

2018-03-28 09:48
来源: 南林法庭
作者: 冷绪昌 胡雁南

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如何保障离婚家庭孩子身心健康成为了一项不容忽视的问题。通山县人民法院南林法庭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创新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尽量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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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林人民法庭

案例一:分家不分娃,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2018年2月份,夏某起诉陈某离婚一案,法庭查明原、被告生育了一子一女,一个在读小学,另一个在读幼儿园,姐弟俩的感情十分融洽。诉讼中,原告提出各抚养一个,她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儿子。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能达成一致,且不违法,法官不会另提出其他调解方案。但法庭考虑到两个小孩,如果人为让他们分离,肯定不利于小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庭审中,两个小孩对原、被告离婚已经是很伤心了,但也表示作不了大人的主,只是表示不要将其姐弟人为拆散就行了。小孩子们的要求正合主审法官之意,因此,主审法官主要从小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向原、被告释明离婚案件中,法官既要断夫妻是否达到离婚的条件,同时在决定离婚的时候,也要审查如何让未成年人能更好的健康成长,这既是法官的法定职责,也是法官的社会责任,夫妻离婚事小,小孩成长事大。经过一番细说,原、被告接受了法庭的调解建议,即:原、被告离婚,小孩子们由原、被告共同抚养成人。这样既解决了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问题,又不让小孩子们中的任何一方脱离父母任何一方的监护,同时两个小孩子也能愉快地在一起健康地成长。被告的父母也旁听了庭审,对法庭的这一调解结果衷心表示了感谢!

案例二:代理人担保履约,孩子成长获保障

李某起诉徐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6年曾诉到南林法庭,法庭于当天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8年2月5日原告再次诉至南林法庭,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庭前调解未果。经查,原、被告婚后共生育有三个女儿,三个女儿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对小孩的抚养问题采取模棱两可的态度,三个女儿随她生活或随男方生活均可,无论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必须给付抚养费用。法庭对原告不分离三个小孩的做法予以了肯定,这样有利于三个小孩感情的进一步培养和维系。法庭另查明,原告系贵州省人,因与被告结婚才将户籍地改为被告住所地。法庭在取得被告同意离婚的承诺后,当庭向原告释明,如果三个小孩均由被告抚养,原告将如何给付三个小孩的抚养费。原告表示,作为母亲,她一定会按时给付,同时表示三个小孩每月共付2000元的抚养费。法庭向原告进一步释明,“相信作为母亲会履行一个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但因你是外省人,万一你不能按期给付抚养费,原告申请法庭执行,法庭到哪去找你执行?你能否提供一个让被告方能够信任的人提供担保?”原告对法庭的这一担心表示认可,但要她一时去找担保人比较困难。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见此情景,为了促成调解成功,当庭表示愿意为原告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提供担保。被告表示接受。法庭对刘律师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行为表示肯定。至此,三个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三姐妹可继续在一起生活不分离。

法官寄语:“合则聚,不合则散”,婚姻来之不易,年轻人应当珍惜缘分,请不要轻易说离婚;如若缘分已尽,也请冷静平和地放手;抚育孩子却是每个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无论抚养权的归属是谁,父母永远是父母,应当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式尽到应尽的责任,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