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一男子因口角伤人获刑

2017-12-07 17:05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陈继井 胡雁南

近日,朱某因口角致梅某两处轻伤,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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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71月,朱某和同乡从浙江台州回通山县城,长途车将朱某等人送到洪港镇后,租用梅某的面包车到通山县城,并且先行给付了车费。上车后,朱某要求送到新城,梅某表示一般都是送到老一中,如果要送到新城还要另外加钱。朱某不满,说了几句脏话,梅某不甘示弱,与朱某对骂了起来。此时,车子行驶在106国道的车田村路段,梅某将车停了下来,从座位下拿一撬棍朝朱某打去,并要求朱某下车。随后两人便扭打起来,朱某用携带的水果刀将梅某左大腿、左腰部刺伤,继而又用脚进行了踢打,看梅某倒地后,朱某即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梅某结肠非全层破裂,损伤程度轻伤一级;左股骨下段骨折,损伤程度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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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的亲属与梅某在洪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朱某赔偿梅某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梅某也出具了书面谅解书。随后,朱某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洪港派出所投案自首。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经通山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