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法院妥善执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7-09-11 10:37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陈继井

   “感谢执行法官!我的工伤保险待遇终于有着落了,如果没有你们,不知还要再等多久啊!”当申请执行人夏某某拿到8万余元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后,激动之情溢于言表。timg (1).jpg
     2012年7月21日,夏某某在通山县九宫山镇某煤矿公司,从事拉矿渣工作时,不料喷浆机轮子突然滚出并碾压夏某某的背部,造成夏某某受伤。因超过规定申请时限,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遂诉至法院。经审理得知,被告通山县九宫山镇某煤矿公司未按规定为原告夏某某交納工伤保险费,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夏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2866.1元。
    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夏某某依法申请执行。考虑该案属于新类型民事案件,且又涉及社会稳定等因素承办执行法官徐勇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尤其单方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和委托代理人许某做执行和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前已给付案款2万元,后期由被告分5期清付余下款项。
    近年来,通山法院从服务民生出发,执行法官们心系工伤职工,全心全意做工作,化解了当事人五年的积怨,使赔偿款得以尽快兑现。